欢迎访问 朱子建 | 济南律师事务所网 !

非法批准征收、征用、占用土地罪;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

非法批准征收、征用、占用土地罪;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

《刑法》第四百一十条 【非法批准征收、征用、占用土地罪;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滥用职权,非法批准征收、征用、占用土地,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上一篇:商检徇私舞弊罪;商检失职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
下一篇:职务侵占罪;贪污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